婚前協議是否有效,端賴內容而定,如違反公序良俗,就無效。但無論怎麼定,都別忘了婚姻的本質是互敬互信互愛的關係,別以為有了結婚證書,就忘了結婚初衷;更別誤認有婚前協議,就處處將對方的付出當作應負的義務。
有一對夫妻在結婚時簽署了婚前協議書,大致內容:婚後分工,打雜由夫負責,款項分配、決策則由妻負責。夫收入款項全部交由妻支配,用以支付雙方全部開銷後,全部作為妻自由處分金(即零用金)。如有不足夫應補足,並以欠款方式處理,家中大小事,如協議不成,由妻決定。雙方如有爭吵,不問是非,一律視為夫犯錯,夫必須道歉,妻可不用道歉。


百萬年薪養不起妻

因此婚後夫每月把薪資交付給妻作為家用,扣除家用還有剩餘者全歸妻所有,妻每周再撥付些許零用金給夫,而且如因家用較高,所交付薪資扣除後不足者,夫還必須補足妻的自由處分金。夫苦不堪言,希望調整,但妻依然堅持遵循婚前協議書。因此短短幾年,縱有百萬年薪,夫婚後存款歸零,還因此負債數百萬元。
 最後法官認為夫因婚前協議而陷入無止境的負債深淵,永無翻身之日,而妻竟因婚前協議坐享其成,無需負擔任何家計,自己每月開銷高於夫數十倍,所以夫主張婚後毫無經濟自由,宛如奴隸,有其依憑。故法官不僅認定上開婚前協議內容無效,還以不堪同居虐待的理由准了夫的離婚請求。
 婚前協議,目的是為了促使雙方在婚姻裡平等互重,更是為使準新人透過婚前協議認識婚姻裡除卻愛情,還有更多的柴米油鹽醬醋茶的實際問題。但無論如何,夫妻對他方的付出,皆本乎珍惜與感謝,無關權利、無關義務,更無關協議書,千萬別搞錯重點。
 


《愛情臉書》賴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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