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忙到沒時間在晚上發生親密關係,老公實在凍未條,只好發簡訊預約妻子時間:「每次想做愛,等人忙完朋友、小孩,才輪到我,所以才會改中午在廁所辦事,不是喜歡廁所辦事,只有那時候妳才有空!」看完這一則簡訊,是否覺得這個老公有點怪?如果進一步說明:他們並非一般的婚姻伴侶,而是已經離婚的夫妻,想必你的感覺更詭譎了。

在上述真實個案中,丈夫曾有家暴紀錄,妻子已經聲請保護令,男方還敢發出這樣的簡訊,難怪事後被判處拘役45天。


接觸施暴者要當心
會對妻兒家暴的男人,的確不值得同情、也很難被原諒。被家暴的妻兒懂得蒐集證據,聲請保護令是很不得已、卻很聰明的做法。
但是,已經聲請到保護令,卻依然持續被家暴,我當下的第一個反應,跟大部分的讀者相同,就是:要這個保護令,有什麼用?甚至少部分反應比較激烈的讀者,還會破口大罵:社工哪裡去了?警察在幹什麼?政府無能!
持續在這些個案中,找到一個被社會大眾忽略的共同點之後,就發現很多被害者誤解保護令的功能及意義。聲請保護令,是透過「限制施暴者接近被害人」的方式保護被害人!如果被害人不懂得保護自己,主動接觸施暴者,甚至繼續生活在一起,保護令就很難發揮功能。
被害者千萬別以為「保護令」是萬靈丹;也不要把保護令當成「刀槍不入」的防護罩。在公權力可以用來限制施暴者接觸被害人的另一面,是被害人要懂得自動遠離施暴者。如果,被害人好勇鬥狠地主動找上施暴者,這樣的被害人需要的不是「保護令」而是全副武裝的「私人保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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