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結婚主要是為滿足雙方的情慾,其次才是生兒育女,當然不少人結婚是為了怕落單或其他理由,若結婚不為生理的滿足,大可不必結婚。
歐美國家的夫妻若因性生活不調,訴請離婚一定判准,因他們認為性生活是婚姻中最主要的功能。但在台灣,若有人因此而訴請離婚,一定被人們認為是慾求不滿的蕩婦淫棍。問題是如今婚姻已不再是為傳宗接代或經濟分工(古代的男耕女織),為何要結婚?
以前女人是生育工具,哪有資格追求性的歡娛,男人不滿可以三妻四妾外帶拈花惹草。如今女人是撐起半邊天的人,男人又不能三妻四妾,性關係搞不好要怎麼辦?
恐龍法官不食煙火
最近法院的不少判例,顯示恐龍法官還不少,他們似乎不食人間煙火,沒有過性生活。
有丈夫因太太不肯跟他行周公之禮,經常拿做愛當成折磨他的工具,他訴請離婚,法官不准,還有太太受不了丈夫夜夜春宵,或因丈夫有遲洩問題,每次要搞上一、兩小時,把人累得半死,也離不成婚。
雙方若因性事不調,婚姻怎會處好?好的性關係未必有好的婚姻,但好的婚姻必定包括好的性關係。情慾的滿足是十分主觀的,法官哪有資格作主?法官該管的是離婚時財產的分配與子女的監謢問題。
很多法官認為判離會讓有心擺脫婚姻的人不負責任,實際上,不負責的,離不離婚一樣不負責,負責的即便離婚後照樣負責。
台灣早該採無過失離婚原則,讓人們可以自由離婚,而不是刁難離婚,以為不離婚便可以解決社會問題,反而製造更多的怨偶和社會問題如家庭暴力。
《紅男綠女》施寄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