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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育宏

當我們看到許多電視劇開始「冠名」播出,它反映出的是新行銷環境的演變。

所謂「冠名」就是劇名顯示在電視銀幕時,會同時放上贊助廠商的品牌或產品名稱。近幾年在國家通訊委員會﹙NCC﹚逐步放寬限制下,我們可以看到愈來愈多節目名稱採取冠名的方式呈現。從一開始的不習慣或莞爾一笑,現在觀眾已經習以為常。

「冠名贊助」不僅是一種趨勢,它也代表幾種意義。

首先,傳統的行銷管道愈來愈「擁擠」,當一個節目的廣告時間已經「不敷使用」,贊助商只好找更多不同的曝光機會。

然而,閱聽大眾的人口、每個人的注意力都是有限的,並不會因為愈多廣告商的疲勞轟炸,就產生愈多的注意力在廣告上,相反的,它帶來的很可能是反效果。

因此,行之有年的傳統行銷媒體如:報紙、雜誌、電台等,單一平台可以發揮的影響力也被稀釋,甚至有效果遞減的現象。除非傳統媒體快速連結上行動通訊、網際網路等潮流,否則媒體影響力「不進則退」幾乎是肯定的結論。

其次,「擴大利益關係人」的商業模式才是獲利的保證。節目製作單位不僅要扮演「內容產出者」的角色,還要能夠靈活結合更多的贊助單位、合作單位,讓一個作品的商業價值延伸到更多領域,而不是限定在節目廣告的收益。

換句話說,以前的製作單位只要扮演好「藝術家」的角色,現在還要身兼「商人」,才能創造更多收益,爭取更多資源去製作更好的作品。

亞洲諸多國家的偶像劇風潮,就是最直接的例子。播放版權只是眾多收益的其中一部分。置入性行銷的贊助經費、明星的代言收入、節目以外所結合的行銷活動等,才是真正的商業價值來源。

這就如同現在歌手發行唱片,產品﹙唱片﹚本身的營收絕對無法支撐製作成本,歌手知名度增加帶來的效益才是商業模式的核心。

今日行銷環境變化之快,早已超出教科書內容的改版速度。行銷人員若是對新應用工具的學習速度太慢,對消費心理的敏銳度、掌握度不夠深入,那麼注定會被變化潮流淹沒而喪失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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