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毛

之前在網路上流傳幾張照片,有人把一隻臘腸狗跟一隻小花貓關在一個籠子裡,遺棄在松山火車站的行李間,身為愛護小動物的民間榮譽會員,看到這則貼文就「歸巴豆火」,我生平最喜歡的事情是扶老太太過馬路,最討厭的事情就是棄養動物。經過火車站人員聯絡以後,發現飼主是一對情侶,原來兩人分手後,不知道該怎麼處理一起飼養的貓和狗,乾脆就直接丟在火車站。

情侶愛做夫妻夢 共有共享難清算

江湖上流傳說,第一呆就是為人作保,第二呆就是跟人共有財產。但人在戀愛時智商都會下降到七十以下,所以情侶最喜歡一起擁有一些東西,營造小夫妻的幻覺,譬如一起租房子、一起買車、一起養小動物、一起存戀愛基金……。

殊不知,這些相愛時共同做的事情,等到分手時,就是吵架導火線!如果是婚姻關係的話,還有婚姻財產制可以適用,一般情侶關係就比較麻煩,新買的電視、合租的房子,一起養的寵物,各種特意營造出來的甜蜜的「家的願景」,瞬間破裂!曾經我的就是你的、你的就是我的,等到分手,一切就自動變成我的就是我的,一起買的牙籤都要一根一根算清楚,兩根毛掉在地上都要跟你收清潔費三千。

一起租房子就會有到底誰要搬出去的問題,但這個還算「齁粗糲」,畢竟當初誰去承租的誰就是承租人,另外那個就是「黑客」,自己摸摸鼻子「包袱款款」搬出去!至於動產,例如桌子、電視、冷氣,最簡單的分辨方式就是誰買的就是誰的,但問題是,早就分不清楚誰買的啊!當初說得很甜蜜:「寶貝,我們不要分彼此,分期付款你出一期我出一期,為我們未來的家共同打拚。」等鬧翻就變成:「這台電視我也有出一點啊,至少遙控器是我的吧!」「狗是我們一起撿回來的沒錯,但飼料錢是我出的啊,下雨天也是我在蹓啊,所以我要帶走!」

(法條停看聽)

如果真的沒辦法弄清楚東西到底是誰買的、該歸給誰,那就只能當作是共有物,根據民法第第819條:「I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II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如果是共有物,要怎麼處理要共有人全體一起決定,其中一人不能擅自帶走或是變賣。所以財產要怎麼分一定要兩個人講好,不能隨便自己決定喜歡就帶走;如果真的分不清,可以依民法第823跟824條的規定,循訴訟解決。

(巴毛小補帖)

分割共有物有兩種方法,一種就是一方付一半的錢然後把物品帶走,另一種就是把東西賣掉,然後錢一人一半。值得提醒的是,動物在我國民法的規定裡面還是「物」的概念,並不是像小孩一樣依法談監護權還是扶養權什麼的(自己私下約定當然可以)。不管貓、狗、倉鼠、刺蝟、蜜袋鼬……都一樣,即使把寵物當狗兒子、貓女兒在疼,也只能像處理家具一樣,要嘛一人付錢帶走,要嘛賣掉變現一人一半。

分手協議先講好 毛小孩萬萬不能棄養

為了幾件家具,特地上法院裁判分割實在太不划算,法官花時間在那幫你們分割電視、冷氣、「歐都賣」,用想的都氣短哪!分手就圖個好聚好散、一刀兩斷(雖然我自己辦不到),為了錢啊財產啊在那勾勾纏,一不小心還要上法院,怎麼想怎麼「阿紮」 ,No Good!所以我覺得情侶在同居和合買東西前,就應該先說好要是分手之後的處理方案。這沒什麼好避諱的啊!就跟買保險一樣,又不是買了意外險就一定會有意外,生前契約都有人在買了,為何不能談一下萬一分手該怎麼辦?

還有,雖然我們的法律把毛小孩當物品,但不管怎樣牠都是有生命的動物,千萬不要因為分手而棄養寵物!夫妻不會因為離婚就把小孩送去孤兒院,為何分手要讓狗勾貓貓流落街頭呢?最後,不知道松山火車站那對貓狗後來怎麼樣了?希望有好心人把牠們帶回去照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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