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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家長拎著雖成年但法律知識還有進步空間的兒子來到律師樓。
家長:「上個月我接到一通自稱房東的電話,說我兒子租屋不繳錢,還說我是連帶保證人。我聽得一頭霧水,表示自己並不知道這件事,然後她就威脅要告我兒子偽造文書。」
律師狐疑地看著年輕人,這個年紀20出頭的年輕人忿忿不平地說:「我透過網路租屋,房東很親切地帶我去看房子,我覺得不滿意,然後她又拿出照片推薦了另一間套房,允諾馬上可以入住,所以我就和她簽了租約,並付押金,但之後我過去看房子時,發現裡頭有人住,就要求解約、退還押金。」

律師問:「你代簽父母姓名當連帶保證人嗎?」年輕人斬釘截鐵的回答:「沒有,她只是要我把父母的聯絡電話留下來,所以在租約第一頁的欄位填上父母姓名。」

沒住就要求賠償

家長:「對方還寄了一張存證信函,說她依我們要求的流理台、冷氣、電視、櫃子訂做完成,也提供鑰匙和電卡,但根本沒有這些事。現在房東向法院控訴支付違約金及押租金等共10萬元,怎麼辦?」
年輕人焦急的補充:「我根本沒住進去,也沒說定租哪間房子,怎麼可能要求這些東西,也沒有鑰匙和電卡這件事!」
律師問:「你有租約嗎?」
年輕人搖搖頭,「我只有租約影本第一頁而已。」
律師問:「你簽署的時候有閱讀契約嗎?」年輕人靦腆的搖頭,家長斜睨了他一眼。因這案件是小額訴訟,委託律師成本太高,因此只能囑咐他們閱卷,影印出整份租約並從旁協助,所幸最後法院認為房東無法舉證雙方對於租屋地點有共識,租約不成立,所以駁回房東的請求。
這個訟爭,雖說無妄之災,但還是特別提醒年輕人,簽租約時最忌諱空白約,例如租賃地點、租金、押租金、屋內設備及違約金等是否詳細記載,此外,簽約通常乙式兩份,自己須取回其中一份正本,另遷入時務必與房東點交並拍攝屋內設施,日後返還房屋時才能避免房東指稱物品毀損或遺失。總之,平常多一點法律常識,總是不會錯的。

賴芳玉《愛情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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