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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利」通常被視為不好的特質:只為自己、不為別人的人,可能因此交不到朋友,甚至被唾棄。然而有一種說法,認為其實所有人在本質上都是自利的,而且不可能不自利。這種說法被稱為「心理利己主義」(psychological egoism)。支持心理利己主義的人可能會這樣說:
對一般人來說,有些人比較自利,有些人比較不自利,比較不自利的人會為別人著想、願意犧牲自己的利益來成全別人。然而,這個區分其實是錯覺。想想看,什麼是「自利」?不就是出於自己的好處而去做事情嗎?但是如果這就是自利,有什麼行為不自利?即便有人選擇將財產全數捐出救助窮人,他之所以會這樣選,最終也是為了自我滿足的成就感,這樣的行為看似無私,但深究起來,還是不脫「自利」的範圍。

若要把這種說法「翻譯」成比較哲學的論證,內容可能會是這樣:
「自利」指的是一個人出於自己的慾望而行動。然而,只要是自主的行為,一定是出於慾望呀。所以,每個人的每個自主的行為,都是自利的行為。換句話說:在邏輯上,人不可能做出不自利的行為。
這個說法的推論嚴密,難以反駁,但它的後果又很奇怪:「人不可能不自利」,這個結論,你吞得下去嗎?
即便我們大概不太可能從推論上反駁這種說法。不過,若仔細檢視,會發現它的說服力是奠基於對「自利」的定義:「自利的行為,就是出於自己的慾望而行動的行為」。這個定義恰當嗎?即便人的所有行為都是出於慾望,但所有慾望都一樣「自利」嗎?我們很容易可以舉出明顯例子:
(1)「希望自己過得好」的慾望
(2)「希望別人過得好」的慾望
我們會感覺前者比後者更「自利」,因為前者會讓你傾向於滿足自己的其他慾望,後者則會讓你傾向於滿足別人的慾望。
我們平常可能不會注意到,慾望的對象也可以是慾望。
哲學家把這類「關於其他慾望的慾望」稱為「後設慾望」(meta-desire),有了這層概念,我們可以對「自利」給一個更加適切的定義:說一個人自利,就是說他幾乎沒有任何「希望別人的慾望實現」的後設慾望,或者雖然有一些這類後設慾望,但卻比別人更少依據它們來行動。
心理利己主義的論證之所以看起來有說服力,是因為它預設了有問題的概念定義。哲學上常出現這樣的情況:概念定義釐清之後,問題也隨之消失。有創意又敏銳的哲學家,甚至可以從這些釐清引出更進一步的洞見。
例如哲學家法蘭克福(Harry Frankfurt)把人類省視自己擁有的慾望後,篩選出來的那些相對重要的慾望稱為「意志」(volition),法蘭克福認為「意志」可以用來分析「愛」:若你愛一個人,你就會把對方的意志當成自己的意志來看待。
對照上述關於「自利」的討論,我們可以進一步延伸:對別人的「愛」,也是讓人遠離自利的途徑之一。

朱家安《概念專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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