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捷運隨機殺人事件已發生月餘,承辦檢察官為查明嫌疑人鄭捷「從小學就想殺人」等供詞之犯罪心理背景與動機,決定安排精神鑑定。
不同於媒體前侃侃而談的名嘴級精神科醫師,由醫師、心理師及社工師等組成的鑑定團隊,為回答司法機關提問,得做足基本功。先是瀏覽偵查卷宗,接著透過面談、心理衡鑑與相關檢驗,重建被鑑定人成長歷程、心理特質、身心疾病史、以及犯案前後心理狀態。倘若患有精神病,或其他心智缺陷(如智能不足),還需評斷當時病情對辨識行為違法、以及依辨識而行的能力,造成多大影響,也就是法律的「責任能力」。
法官不一定買帳
只是,鑑定團隊的見解,法官大人不一定全部買單。記憶猶新的新營醫院北門護理之家13死縱火案,高等法院就未採信鑑定報告。換言之,精神科醫師眼裡智力低下、患有重度憂鬱的癌末犯人,一、二審法官均認定具備完全責任能力,非死無以謝罪。而他也確在羈押期間吐血而亡。
見解不被採納,固然令人扼腕;更耐人尋味的,則是精神鑑定、甚至司法判決解決不了的案子。
國二女生戀上25歲水電工,家長憤而提告。法官委託精神鑑定,評估男子再犯機率與強制治療必要。
「被害人」堅持陪同。大腹便便的她除再三強調,「我們是真心相愛」,還不時轉頭,深情凝望著「加害人」。
為回應被害人「放閃」,我那落落長的鑑定報告,便以「合意性交,毋需接受強制治療」作結。翻譯成白話正是:兩情相悅,無法矯治。
慘的是,《刑法》227條明定,與16歲未滿男女性交是犯罪行為;14歲以下罪刑加重,是刑期3年以上、10年以下的重罪。且被告年滿18歲,不適用227-1條「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看來,即便「準岳父」想撤告成全,法官還有得傷腦筋……唉,真是「愛到卡慘死」!
吳佳璇《人情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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