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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董

「人稱」,指關係到謂語動詞變化的三類人稱形式,用以區別敘事者(第一人稱)、與之交談的人(第二人稱)和提及的人或東西(第三人稱)。

上述文法,想必大家都在國文課學過,只是深淺程度不同,「人稱」其實更落實在我們生活裡,這類語言的運用,遠比你所想像的更加頻繁。君不見,綜藝節目三不五時,就玩起不准說「你、我、他」的遊戲嗎?

我想申述的,既不是「文法」,也非「語言」,而是「愛情」-在這門複雜的學程,「人稱」的運用,遠遠超過你的想像。在「愛情」裡,對於「人稱」的運用,是更加「霸道」且「專制」的。在我看來,這是必須的,而且應該要求得更加純粹,「第一人稱」才是「愛情」裡唯一寵兒,其餘的都是多餘。

轟烈的愛情是不容旁人插手、不容旁人置喙的,如羅密歐與茱麗葉,眼中只有對方,熱切地燃燒生命花火。過去的愛情,多半由媒妁之言、相親認識,缺乏了「自我」意識,現今的愛情多元,透過聯誼、網路等管道,得證所謂的「自由戀愛」,但整個愛情市場裡,也沒有因此活絡起來。

因為參雜了太多雜質,多餘的「你們」,不該存在的「他們」,找一個願意牽著你手,只為「我們」而活的人吧!轟轟烈烈地去冒險吧!讓兩人世界改變全世界,去瘋狂地綻放煙火吧,戀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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