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有一個父母離婚後的探視子女案例,讓我至今難忘。
「我覺得我爸爸就是騷擾我。」一位父母離婚後隨著母親、正在念國中女孩閃著倔強雙眸對律師說。
律師說:「妳爸爸或許是太思念妳了,他聲請探視子女,也是不得已啊。」女孩撇著嘴說:「國中的學業有多沉重,難道他不知道嗎?這時候提出探視子女,不是找我麻煩嗎?」
律師解釋:「妳是否要跟他溝通看看?」女孩不以為然:「我告訴他,他根本不信,以為是媽媽唆使,但關媽媽甚麼事?我必須應付課業,哪有時間陪他?法院竟然命令我陪他!」
「妳有把想法告訴法官嗎?」律師問。「有啊,但法官出來的判決,就是現在妳看到的,一個月兩次過夜探視,寒假7天、暑假14天。」女孩兩手一攤,認為她說的話,爸爸不聽、法官也不聽,一點都沒用。
氣爸爸動不動報警
「這個探視方案,在實務上很普遍,因為爸爸並沒有不適當行為,而且探視是基本的親子維繫,法院裁判並沒有不妥。」律師耐心解釋。
「我一天都不想看到他,更別說過夜了。難道他有權利探視我,我就有義務陪他嗎?我的權益在哪裡?」女孩很不滿的回應。
女孩的說法不是沒理,兒童表意權確實應該被尊重及維護,但親子人倫的基本維繫,也是兒童人權的一環,律師陷入兩難,她試圖找出解決方案,「那妳覺得爸爸該怎麼做?」
女孩說:「他應該尊重我的感受,而不是動不動就打官司,他已經報警很多次,只要我拒絕探視,他就報警,這就是騷擾我。」
律師沉思了許久,「也許我們透過抗告,讓司法協助妳爸爸了解妳的感受。」女孩用著超乎年齡的口吻說:「我希望律師幫我打贏官司,我一點都不想見到他,叫他別來騷擾我們母女了。」
其實,探視子女的議題,是個棘手、無法只用法律簡單處理的親子習題,必須透過司法引進親子專家協助這對親子改善實質的關係,那是一場近似「親子和解」的歷程,絕對不是法律上制式、技術性地安排探視時間程序而已。
《愛情臉書 賴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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