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結婚圓了房,小孩都生了,但也許就在某一天,被婚姻生活磨得唉聲嘆氣時,才突然發現自己原來不算真的結婚,恐怕一則以喜,一則以怒,喜的是連休書原因都甭絞盡腦汁的想了,怒的是早知未婚,何苦勉強自己把婚姻裡該做的事全做盡,該受的委曲全受了,才發現多此一舉。
交往10日便求婚
玫和軒相識沒幾日,軒即展開熱烈追求。熱戀交往不到10日,軒便拿著已備有自己和主婚人及證婚人簽名的結婚證書,向玫求婚,玫雖深受感動,但對閃婚亦感不安,希望再緩緩,但軒說他已經找到今生新娘,不斷甜言蜜語地要玫嫁給他,玫動心以為自己找到真愛,便在結婚證書上簽名完成終身大事,同時與他洞房花燭夜,把自己交給這個只交往10日的男子。
殊料結婚後不到一個月,軒就露出本性,屢次開口向玫索錢,玫才赫然發現,原來軒圖的是她的資產,玫拒絕,軒就對玫拳打腳踢,惡言相向,玫懇求離婚,軒自是刁難一番,還開獅口要1000萬,他才願放了她。但玫無法支付鉅款,繼續隱忍這段慘不忍睹的婚姻,一年多後,玫向律師求助,才赫然發現她的婚姻根本不成立,因為玫和軒的婚姻雖備有書面和兩人以上的見證人簽名,並已在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但這兩位見證人根本未曾詢問過玫是否有結婚的意願,也不在玫簽署結婚證書時現場,因此不具有證人條件,所以婚姻根本沒有成立。
我相信遇見真愛,真的是一剎那,但究否為真愛,還是要檢驗,無論是民國97年5月25日《民法》修正前的公開儀式婚姻,或是修法之後採取結婚登記制,法律要你面對婚姻這件事,還是要確認再確認。
《愛情臉書》賴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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