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毛

看到一篇網路新聞,英國有一名年輕太太莎拉,過去兩年每天睡醒都覺得很疲勞,明明睡很足卻覺得腰痠背痛,於是開始懷疑是先生趁她睡著後對她動手腳,於是有一天她假裝睡著,發現丈夫竟趁自己睡著時對自己性侵,報警處理後,調查的結果讓六十億人口都驚呆了!警方從丈夫查理的電腦中搜出三百六十一份理查對莎拉性侵的影片,而影片明顯拍攝到查理對著睡夢中的莎拉性侵,次數恐達三百次。警方懷疑查理是否對莎拉下藥,但檢驗後沒有藥物反應。莎拉說,從影像中她看到自己整個人像個死人一樣,完全任由查理擺布(這段我不知為何一直看成查理布朗),遭性侵時,雖然她的身體有反射動作(什麼意思呢),但也真的都沒醒來。報導指出,目前這名丈夫已經被捕,遭判十二年的徒刑。

夫妻間不能強迫性交 未獲同意就是性侵

這則新聞的網頁下面,很多網友的留言都說:「啊不是夫妻嗎?夫妻之間有性行為不是理所當然嗎?」公子有所不知啊(京劇腔),其實即使結婚了,婚姻雙方都還是保有「性自主權」,舉個粗俗一點的例子,就算你上酒店尋開心,也不是每個小姐都理所當然要給你上啊!

雖然民法規定夫妻有同居的義務,但同居義務不包括「性交」的義務。是說,性交變成義務也太慘了吧!是否還要計時打卡算鐘點費?退萬步言之,即使同居義務包括性交好了,根據強制執行法的規定,也不能強制履行同居義務,所以依然不能強迫性交(跑到法院執行處請求老婆給我上,這畫面也太獵奇了吧)。反正就是,各種法條正著看、倒著看、跳著看,夫妻之間未經對方同意的性行為,都算性侵!

(性侵法條停看聽)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還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九之一條:「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差別只在告訴乃論跟非告訴乃論而已,一樣都是違法的。

(巴毛小補帖)

可能有男人會說:「我結婚的最大目的就是合法的性交(其實十六歲以上就合法了啦!現在民國幾年了,又不是宋朝),結了婚又不讓我上,我去上別人又說我通姦,這還讓不讓人活了?不如直接淨我身、斷我後路、讓我當公公。」如果配偶在婚姻生活中一直拒絕性行為,難道就要守活寡了嗎?當然不是的(推眼鏡)。結了婚又不是不能離,根據法院的見解,性生活雖非義務,但仍為維持婚姻生活圓滿的一環,所以如果一方拒絕性行為,可視為婚姻生活已有無法回復之重大破綻,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但千萬記住,不能硬上蛤!

老公認為是情趣 老婆認定被性侵

看完這則網路新聞後,只能說英國真是個無奇不有的大千世界,除了各種研究別出心裁,連司法案例都特別花稍。看到這新聞我的第一個反應就是,這位「胎胎」也睡太沉了吧?妳是十六歲的時候有被紡車軸心那根針扎到手指是不是?這麼激烈的行為又沒被下藥,竟然還醒不來!是「竹竿喇枯井」所以無感嗎(小孩不要看~摀眼)?是不是該去檢查一下身體有什麼毛病,否則哪天家裡失火了還是遭小偷了也醒不來,豈不危險?

如果是我等愚婦,每天睡起來都很累,我應該會覺得是「卡到陰」而不是被性侵(好啦,雖然某種意義上也是卡到陰),會去行天宮收驚而不是懷疑老公。而且我覺得這老公為何不能等人清醒的時候再提槍上陣,非得等人睡了呢?還是老公以為這是一種情趣但老婆認為被侵犯?什麼事不能等醒了好好說呢?十二年徒刑耶,人都關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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