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戀愛男女總愛偷拍對方私密或雙方歡愛照片,或出於捕捉霎那間的動心與感動,或為了典藏專屬於兩人的記憶,兩情相悅之時,無可厚非,但情緣轉薄後,也許片刻回憶都被追究與追討。


娜和傑是男女朋友,同居多年,傑很喜歡拍照,總喜歡偷拍娜在房間內熟睡、或穿著輕薄睡衣在屋內走動的照片,甚至兩人在屋內接吻時,他特別愛捕捉娜陶醉閉眼的神情。之後娜深覺與傑同居期間,傑經常不尊重她,因而提出分手,並且搬離愛窩,但傑不接受,屢次糾纏。
 

分手報復私密PO網

娜斷然拒絕復合,傑氣憤地的表達會讓娜後悔,隨之把先前在屋內拍攝的私密照片,張貼在臉書上,任由臉書朋友瀏覽觀看。娜經朋友通知才知道傑的行為,憤而要求傑把照片刪除,傑置之不理,娜便報警處理,主張傑偷拍及張貼臉書的行為,是散布未經過她同意下拍攝的非公開活動照片,因此控訴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及散布竊錄內容罪。
傑辯稱雙方是同居男女朋友,互拍私密照片很正常,而且都經過娜的同意,他總不能每次拍女友照片還讓女友簽同意書。然而最後法院認定傑未經過同意偷拍,涉犯妨害祕密罪,一罪一罰,每張偷拍照片都處以拘役,並全部沒收張貼於臉書的照片。
總認為愛情很極端,情到濃時,所有愛戀的點滴,就如同無法取代的生命印記,彷彿恨不得把對方揉進自己骨血中,才覺生命完整,但情緣已盡時,原先愛戀的行為都變成冒犯,從耳鬢廝磨到對簿公堂,這轉換變得比四季更絕對。
但至少法律教我們一件事,縱有愛情也應保有尊重,縱有愛情也不能正當化違法行為,而面對緣起緣滅,不妨當作花開花謝,或許就不會被愛情裡的無常反噬生命裡該有的淡定與自然。
 


賴芳玉《愛情臉書》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咖啡王子蔡大哥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