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門診結束,我用僅剩的氣力撐回辦公室。燈亮著,同事對著一張回覆一半的會診單沉思。
「什麼trouble case(困難個案)呀?」眼前的同事和我共同負責住院會診業務,一向看過病人當場回覆,絕少帶回來加班。「唐氏症女兒要捐腎給媽媽。」我收到一個萬分為難的眼神,問:「有行為能力嗎?」
「行為能力」是法律用語,精確說法是充分理解醫療決策過程的「知情同意」能力。打算捐器官的人得明白,健康臟器被切除過程與日後須承擔的風險。
「智能不足的唐氏兒,怎麼可能完全弄懂普通人都不一定能理解的事……」
「那不就結了?更何況,媽媽可以邊洗(腎)邊等別人捐。」
「我也超想『依法行醫』,不過……」疲憊的我眼睛一亮,催同事開講。
唐寶寶娟娟啟智學校畢業10年,一直被賣臭豆腐蚵仔麵線的父母帶在身邊,奔波於東部小鎮流動夜市討生活。負責打雜的娟娟愛笑,客人一逗,塌鼻兩側就剩下淺淺一條線,十足開心果。
母親洗腎經濟困窘
長年頭痛吞遍各式止痛藥的媽媽確診腎衰竭。為了保命,一周得洗腎3次,夜市生意暫停,全家困坐愁城。「叫娟娟割一粒腰子送媽媽呀!」換過腎的友人強力建議。「這孩子報恩的時候到啦。」眾親友異口同聲。
父母原本抗拒,不到半年積蓄用罄。「都恨我沒資格捐。為了回到3人一起討生活的日子,」爸爸艱難說出卑微的心願,「不得不考慮犧牲女兒救太太。而且,娟娟也想救媽媽。」同為人父的同事轉述時,感同身受。
「應該是被誘導的吧?」
「誰敢說親屬間捐贈完全沒有誘導?」同事還預見,父親年近60,根本找不到工作養活妻女,全家反倒陷入絕境。
我被說服了,打起精神腦力激盪。因推估娟娟智力「接近正常人下限」,我們決定薦請倫理委員會專家重新認定其「知情同意」能力。若能通過測試,娟娟就有機會捐腎報親恩。
《人情絆 吳佳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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