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高雄岡山某家山產店遭檢舉,以賣三杯雞為幌子,實際上賣狗肉。每當這類事件發生時,必定會有愛狗鄉民跳出來破口大罵,但也一定會出現不同立場的人回嗆,狗狗跟小豬一樣可愛,為何就不能吃狗肉?

其實數十年來台灣一直存在鍾愛狗肉的老饕。這群老饕深信,狗肉具有超強的滋補效果,凜冽的寒冬吃上滾燙的紅燒狗肉火鍋,那種美好的滋味實在難以言喻。此外,狗肉又有獨特風味,因此又被稱為「香肉」。對老饕而言,狗肉的選取標準是「一黑二黃三花四白」。當然,這毫無科學根據可言。基本上民間素來就認定黑色的食材比較高貴優等,就跟迷信烏骨雞比較營養,黑毛豬肉比較香一樣的道理。

秀朗橋頭曾經流行
既然有人愛吃狗肉,接下來要問的就是:狗肉從哪來?說了你可能不信,過去還真有人為了吃狗肉而特別養狗,就跟宰殺自己養大的豬沒啥差別。他們特別挑選黑色台灣土狗來養,一兩年後殺來吃。

不過,自己養很累、也不敷成本,所以偶爾會抓街上野狗來吃。但不管是自己養或抓野狗,還是得自己殺自己處理,實在太麻煩,所以民間就出現「香肉店」。30多年前中和秀朗橋頭就是台灣最大的香肉店重鎮,那附近至少有將近20家香肉店。既然有香肉店的存在,就會有專門賣狗肉的狗肉販子。早期中南部就有專門收購活狗的狗販,這些狗販會騎台後座架著大鐵籠的野狼125,在大街小巷繞來繞去。某些突然缺酒錢的人,就會把自家的狗賣給狗販。當然,狗販如果看到野狗,也會順便將牠們抓進籠子內。

簡單來說,早期吃狗肉並非不可告人的祕密,或敗德違法的勾當。不過,當台灣經濟富裕、越來越多人把狗當成寵物後,大家就覺得吃狗肉似乎怪怪的。與此同時,動物保護的觀念逐漸興起。2000年農委會提交《動物保護法》的相關修訂條文給立法院時,就有愛狗立委堅持,動保法必須明確規定不能吃狗肉,否則將杯葛法案。但吃肉是人民的自由,國家難以立法限制,所以修正條文最後就變成禁止宰殺、販賣貓、狗,但老百姓還是可以吃狗肉的奇怪狀態。
 
自從《動保法》修正後,吃狗肉就成為難以寬恕的罪惡,偷賣狗肉的山產店更會遭懲處。不過,查獲偷賣狗肉的新聞仍三不五時出現,可見老饕們還真具備冒險犯難的精神。

劉志偉《鳥事如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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