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別人如何看待遺失物這件事,但我挺怕撿到東西,姑不論道義上花很多時間聯繫遺失物所有人,光是法律程序所牽涉的問題,就讓我大喊沒空了。
一日坐在計程車上,撇見腳邊一張千元大鈔,心想不會這麼巧吧,當心裡糾結是否佯裝視而不見,留給下一位乘客「發現」時,就辨識出那是一張假鈔。心裡頓感輕鬆,故有了逗趣的想法。
好心通知還被告
「嘿!司機大哥,這裡有張千元大鈔,是你的嗎?」
但見司機未及回頭詳細檢查我手上紙鈔,便回答:「應該是吧。真是謝謝。」
待司機從我手中接過那張千元紙鈔後,便尷尬笑出來了。「大概哪個頑皮的小孩把玩具紙鈔掉在車上吧。」
我笑說:「司機大哥,你以前撿到東西都怎麼處理啊?」
他說:「有次我撿到皮包,是一位女乘客,我趕快翻閱皮包找到她聯絡方式,打電話給她,她卻叫我幾點送到她住在外縣市的家,我跟她解釋有困難,說要等下班後才能幫她送過去,不然就請她前來領取,她口氣很差的罵我,我火了就掛電話,心想連句道謝都沒有,還讓他花這麼多電話費,我就繼續開車,到了晚上,我才把皮包送到派出所。沒想到那位小姐竟然已經報警說我侵占,真是可惡。」
我說:「哎,現在的人不知為何不懂感恩了,都認為別人做的都是應該,讓人想做好事也都感到為難和委曲了。」
雖說法律上,撿到遺失物,應該從速通知所有人或報告警察,經過6個月的招領程序,如無人認領,遺失物歸拾得人取得,如有人認領,可以向所有人請求該物價值十分之一以下報酬。
但在公眾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或沒有在七日內通知,或經查詢仍隱匿拾得遺失物的事實,或受領人是低收入戶等情形,這些都沒有報酬請求權。倘拾得遺失物卻據為己有,確實構成刑事侵占罪。
然法律終究是定紛止爭的量器,並非鼓勵眾人動輒以法律衡量或撻伐他人,這社會的和諧,始終來自於人文,並非法律。
《愛情臉書 賴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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