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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99年1月1日起我國需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納稅人,應將全年申報戶超過新台幣100萬元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以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若基本稅額超過綜合所得稅稅額,則應補繳此稅額之差額,此即為海外所得納入基本稅額之稅負負擔,而有海外所得納稅人應有那些應注意事項呢?
       一、除在大陸地區的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外,在香港、澳門地區或外國所得均屬海外所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就要申報。如有設戶籍在國內之外派國外人員之薪資、酬勞等。
       二、個人常在國內及國外匯入及匯出款項者,或由境外公司匯入個人帳戶,且匯入款項後有大量提取現金情形,很容易成為查稅的對象,因應之道是保留這些款項是98年12月31日前,即已擁有海外存款證明文件或合理說明匯入款項之資金來源,如海外借款或投資收回等。
       三、 經常被媒體報導之人,包括藝人、球星、運動員、收藏家拍賣收藏品及外國上市公司之董監事或大股東等知名人士,很容易在報章雜誌被獲知或公開資訊取得海外所得資料,而成為查稅對象者。
       四、有大額透過金融機構結匯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透過保險公司買賣投資型保單或經投審會核備對外投資者,應保存原始投資成本資料或98年12月31日之收盤價或淨值資料。若匯入資金屬投資收回,應備妥減資、清算或98年底前之分配盈餘會議記錄及銀行記錄等。
       五、有雙重國籍或在我國境內一年內未居住滿183天之人,但仍在我國設有戶籍者,按最近的國稅局的查核認定及行政法院的判決觀察,只要在我國有設立戶籍者就被認定為居住者,是要申報綜合所得稅及最低稅負的。
       六、外籍員工在我國境內一年內住滿183天,除申報綜合所得稅外,有海外所得也要申報基本稅額。
       七、我國有簽定租稅協定國家,如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印尼、馬來西亞等18國,透過這個管道,就有課稅資料交換的協議,被查到海外所得的機會比較高。
       八、更要提醒納稅人的是,海外所得若在當地國外已有繳納當地的所得稅,如股利、財產交易、權利金、技術服務報酬等所得稅負,是可以檢具繳納證明文件經我國駐外代表機構簽證後,有限額的來扣抵稅額,千萬別忘這個權利,縱使申報時尚未取得簽證,申報後取得也可以辦理更正申報扣抵。
       除了以上海外所得併入基本稅額課稅注意事項外,在申報基本稅額最易疏忽的可能是未上市、櫃及興櫃股票的股票交易所得,也是最容易引起爭議的,尤其是成本認定,納稅人應保存收付款記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等文件供核,如同海外所得般,保存完整的憑證及記錄,確保在稽徵機關查核過程中能不被補稅甚且受處罰,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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