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珠經常挨丈夫打罵,氣得想離婚,經朋友介紹,找呂律師諮商。她的狀況聽來很慘,慘到任何旁觀者都會覺得這種婚姻應該是一天都無法持續。在她連續哭泣一個鐘頭的陳述中,只是不斷地重複:「他打我……」「他生氣時就會動手。」「他不停打我。」「他打到我只能把頭埋進胸部裡。」
控訴家暴卻沒驗傷
可是當呂律師巧妙地應用心理諮商的口吻回答:「他打妳。」「他不停打妳。」「他打到妳只能把頭埋進胸部裡。」之後,接下來的問題就完全無解。例如:「他打妳哪裡?」「他多久打妳一次?」「他打妳之後,妳有驗傷嗎?」面對這些問題,明珠都只是搖頭。
呂律師耐住性子跟她說:「小姐,如果沒有證據,到了法庭上,妳所陳述的暴力,只是片面之詞,無法為妳做出有利的支持。」明珠無辜地問:「所以法官會認為這只是我想像出來的暴力?」呂律師無奈地說:「我知道妳被打的當時一定很痛;但如果妳想打離婚官司,就一定要蒐證,法律要靠證據才能判定。」
明珠像是想起什麼似地:「他昨晚愛愛時捏搥我的胸部,後來都痛到紅腫了,這樣有犯法嗎?」情急之下,順手要把領口往下拉。呂律師立刻制止她:「妳要驗傷,不是在這裡,而是要去醫院。」接著,她又哭了。
「打是情,罵是愛!」這種古老的論調,早就不適合於現代社會。但呂律師在許多個案中,看到當事人的迷惘,伴侶出手的動機和暴力的結果,未必有相對關係,愛與恨的糾葛,如果當事人都無法分辨,法律能給的判決,又可以客觀到哪裡去?
這對怨偶都要鬧離婚了,還會愛愛,這樣的夫妻關係,果然是清官難斷啊。
吳若權《幸福人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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