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爸爸、媽媽、阿公、阿嬤、叔叔、伯伯、阿姨等親人擅自帶走孩子,在美國,英文用的字眼是abducted(意思是綁架)。綁架,當然要付出嚴重代價……。

離婚,在二十一世紀不論是在西方,或是在東方,都像是傳染病一樣,不可收拾。如果兩人沒有意願繼續一起生活,想要分開,或兩人對於人生的追求差異太多,無法共同生活在同一個屋簷下,而決定分開,其實都很單純,也很正當,不是他人能夠干預或評論。但一旦離婚牽涉到孩子,那事情就非同小可,得小心翼翼才是,尤其是父母一方主觀性太強,或佔有欲太強,認為孩子是他或她的,那事情就真的很大條。

美國有個年輕的爸爸,有一天他下班後回到家,發現妻子和3個年紀分別是兩歲的女兒、5歲和7歲的兒子都不見了,只有一張紙條留下,上面寫著:「我心情不好,先帶著孩子去度假。」

從此,不論這個年輕的爸爸如何尋找,如何望穿秋水,長達十五年半,他沒有見過子女一面。直到十五年半後,年輕的爸爸已經步入五十歲有餘,經由私家偵探追蹤,終於在英國的一個城市找到孩子和妻子的下落。

當這個爸爸越洋到英國與已經23歲的兒子見面,妻子擦身而過,卻已經不識這位曾經是多年配偶的丈夫。兩人當然也沒說一句話,倒是兒子和他相約,另找時間兩人有充裕的時間聊天。

後來,大兒子和二兒子都在耶誕節期間飛到美國和爸爸及他現任的家庭相處一整個假期。兩個兒子願意回來和爸爸相認,是因他們當年被媽媽帶離爸爸時,不明所以,也不是自己的意願,只是被媽媽告知,他們要轉到別的國家定居。另外,當年兩個兒子已經5歲和7歲,他們和爸爸天天相處,對爸爸的記憶深刻,不能想像爸爸怎麼會像空氣一樣,在一瞬間蒸發。因此,兩個兒子願意花時間、機票錢、假期,與爸爸架起橋樑,重拾童年的樂趣與記憶。但女兒當初離去時,只有兩歲,她的記憶中沒有爸爸,所以,妹妹就沒有兩個哥哥與爸爸相見的意願。當然,這也與妹妹才十七、八歲,正值叛逆和思想尚未獨立與成熟,仍然受制於媽媽的影響有關。

這位爸爸在與兒子們相見時,泣如雨下,淚水爬滿中年男人的臉頰,讓人看了不忍。他一直沒有失去與孩子再見的希望,因此,他透過各種管道,長期尋找子女的下落。

「當年我們正在討論離婚,她遂帶著子女不告而別。我回顧自己在婚姻所扮演的角色和做的一切,我是一個負責任的丈夫和爸爸。我支付所有家庭的帳單,平時也分擔家務,還參與教養孩子。只是,我們面臨離婚。離婚也不需要讓親情中斷,甚至像斷線的風箏,從此不知方向。」

<別意氣用事>擅自帶走孩子 就是綁架

不分東方或西方,對子女佔有欲高者在在都有,甚至有爺爺奶奶對孫子女佔有欲強者也不在少數,有些人受制於傳統的「香火繼承」觀念影響作祟,認為把孫子女搶回來,那麼,香火就不會中斷。甚至於叔叔伯伯也在所多有,如台灣和巴西之間曾經發生一個叔叔和巴西的阿嬤越洋搶奪哥哥的兒子;還有一個阿嬤甚至在兒子去世後,和非法居留台灣的外籍媳婦爭奪孫子,到處藏匿孫子。

去年還有一位著名的台灣藝人和美國丈夫10年離異訴訟成功,卻花了千萬元代價和長期精神折磨所得。當時我不明所以,因為美國是民主國家,不懂為何她會花那麼高的代價,10年之間還更換4位律師訴訟。她付出慘重代價才離婚成功,就是在於藝人在懷孕時,發現丈夫有外遇,遂決定離婚,並帶著孩子定居台灣,讓爸爸無法享有父子人倫的權利及爸爸對兒子應盡的的責任。這與美國的獨立自由民主精神背道而馳。

爸爸、媽媽、阿公、阿嬤、叔叔、伯伯、阿姨等親人擅自帶走孩子,在美國,英文用的字眼是abducted(意思是綁架)。綁架,當然要付出嚴重代價。

由此可知,任何面臨離異的男女,在有子女的情況下,要有完全的通盤考量後,才付出行動,切莫一意孤行,或片面自認自己的做法對子女最有利。子女來自於父母雙方的基因,缺一不可成為生命。何況子女也有絕對的權利,在父母分離後,仍然擁有父親或母親的關愛、教養、和照顧,及所有的親情關係的建立與培養。這是任何人所不能剝奪的權力。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咖啡王子蔡大哥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