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男友來自破碎家庭,父母離婚,對婚姻充滿不信任感,而我則是不想生育兒女,再加上同是北上工作,為節省開支,自然而然在認識1年後,便決定租屋共居。

開始同居的時候,過著兩人的甜蜜世界,既然沒有想要結婚,就沒有對雙方父母要盡什麼為人媳婦或女婿的義務和責任。我常想這樣的生活太棒了,不用為一張「紙」折腰,如果男友對自己不好,隨時可以走人。同居既享有婚姻般的生活,又可保有單身的興趣。雖然周遭朋友會催婚,但我總覺得這些人頭殼壞去。

到了同居生活的第4年,男友突然出了重大車禍,需要家屬簽手術同意書。我緊急通知男友的母親,沒想到她竟然冷冷地說,當年小孩選擇跟爸爸,現在出事了,就請我這個女友多費心,說完就掛了我的電話。我接著打給他父親。男友的繼母說,他爸爸正在國外出差,等他下個禮拜回來會轉告他。天呀!我該怎麼辦?身為同居人,我沒有法定身分去替他簽字,還得從自己的帳戶提款來繳醫藥費。如果男友有個三長兩短,他名下的財產都歸給對他不聞不問的父母,連葬禮恐怕都由他們主導。我只貪圖同居的優點,卻忘了婚姻對雙方的保障。

還好男友福大命大,車禍後經過漫長的復健,又可以走路。我們也步入禮堂,這樣人生才不會留下任何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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