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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報導胡婷婷在臉書公布離婚訊息,媒體披露後方知她在婚禮後,因故未辦結婚登記,也就是結婚尚未成立,因此又把胡婷婷的離婚,改稱分手。
對於已經辦婚宴卻稱未結婚的情形,網友質疑禮金是否應退還?其實,自2008年結婚改採登記婚後,胡婷婷案例相當常見,諸多夫妻在舉行婚禮後,因細故而拒辦結婚登記,隨之分手,但如雙方婚宴後同財共居,有些甚至已育有子女,而形同事實上夫妻,則結束關係後財產究竟該如何分配與處理?見解分歧,儼然成為日前實務上新生的問題。
記得有位女性朋友來到律師樓,她說在婚宴後,隨即與老公共同生活,但因爭吵不休,所以遲遲未辦理結婚登記,共同生活期間,男方將所有包括薪資及其他財產數百萬元交付女方,女方則支付婚宴、蜜月旅行所生費用及負擔家庭生活開銷。


準夫妻分手 男方討錢

只是,一年後雙方決定分手,男方遷出兩人住所,即向女方要求返還財物數百萬元,女方拒絕,認為該財物為贈與,無須返還,但男方主張當時僅是在共同生活期間把財物交由女方保管,既然分手,便要求退還已交付的數百萬元。
雙方為此對簿公堂,女方深感委曲;惟法院認為雙方雖未取得夫妻身分,但已經如同夫妻,認為應類推適用一般夫妻間財產使用關係。所以兩人於共同生活期間應分攤家用,另男方交付女方薪資及其他財產,並非贈與,而是負擔家務供雙方共同家庭生活所需,而由女方以配偶身分管理,因此在結束關係時,男方交付女方代為保管的財物,扣除男方應負擔家用的二分之一後,女方應悉數返還給男方,該案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一場婚姻,配偶欄來不及填上,卻先留下一紙判決書,情何以堪。
在此提醒尚未辦結婚登記的準夫妻,在法律及實務上尚未有明確定見前,除非完成結婚登記而受法律保障,否則還是建議婚前協議,降低爭議,但無論如何,踏上紅毯就是功課,是人生、也是法律功課,絲毫輕忽不得。


賴芳玉《愛情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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