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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4時多,不知何故我突然清醒,隱約知道有人來向我道別,直覺地知道那個人是誰,我些許難過,心底對這抹若有似無的道別,允諾著:我會繼續承辦該案件。上班時刻,我請助理打電話給那位當事人,助理很訝異地回覆我,該當事人已經去世了。
助理很好奇案件如何處理,我嘆了口氣:「這件事有些棘手,她和前夫離婚,孩子監護權歸她,她的孩子車禍,而以法定代理人身分委託我處理民事損害賠償案,如今已經快要辯論終結,她卻往生了,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本案必須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以前停止訴訟,也就是監護權在她去世後,當然由前夫擔任小孩的監護權人,但她當年便是因為前夫不務正業而離婚,她一肩挑起照顧幼子的責任,抑鬱及勞頓多年,在訴訟中發現罹有癌症,如今驟然往生,改由前夫擔任監護權人。我必須通知前夫承受訴訟,我相信她前夫不會解除我的委任,畢竟他不會再花錢找另一個律師,但在取得勝訴判決後,他焉會將損害賠償金拿來照護小孩?然而,這些都不是我委任範圍內能夠介入或處理的事。」


前夫一來只問錢

助理感染到我的無奈,憤憤不平地通知她前夫前來律師樓處理承受訴訟的手續,期間他不斷指摘前妻不是,並旁敲側擊地詢問是否尚有其他保險金等,我都隱忍著未多駁斥,心想怎麼無任何親友出面提出停止親權並改定監護權?不過停止親權的爭訟,也非常困難,畢竟必須舉證至不適任程度並非易事。最後他順利取得賠償金,而那是我最後一次見到這位父親。
類似憾事層出不窮,所幸日前《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已有規定,有事實足認兒少財產權益有遭受侵害之虞,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就兒少財產,指定或改定監護人或指定受託人管理財產全部或一部,或命監護人代理兒少設立信託管理等;故兒少捐款、慰助金、保險金、賠償金等,在監護人有濫用處分兒少財產之虞的案件,便可獲得某種程度保障,謹以此文供朋友參考。


《愛情臉書 賴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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