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台翔

兒子在一所公立學校念高一,這一天她接到學務主任打來的電話,說兒子週考作弊,原本是要記過的,由於事後態度「良好」,只記警告。

兒子回到家,說了事情的原委:週考時,導師發完考卷,就到走廊跟隔壁班的老師聊天,偶爾回來看一下。

20個選擇題,他有兩題沒有把握,先空著。一個同學交卷時,經過他旁邊,說:「有規則!」他看了看前後的答案,嗯,果然有!才寫好,就看到導師衝過來,說:「你作弊!跟我到辦公室!」

導師把他交給教官。教官說:「我會幫你!」然後拿出一張紙,要他寫悔過書,把整個事情的經過寫下來。他照實地寫了,但教官看了並不滿意,說:「這邊,還要再加一句:『我錯了,我很後悔。』」

隔天,她到學校找學務主任,說:「如果要懲處一個學生,得看他有沒有犯錯的事實。我國法律的精神是無罪推定,可是,教官的處理方式,是有罪推定;既不問發生了什麼事,也不著手去調查,而是要學生自白、寫悔過書。

一個人當然可以自白,說自己有什麼錯,但是,沒有任何法律要求人一定要自白,承認自己的錯誤。反倒是法律保障每一個人都有緘默權;他不用證明自己沒有犯罪,也不用承認自己有犯罪。

可是,站在孩子的立場來看,教官要你寫,你哪能不配合?何況,他還利誘:『我會幫你!』整個氛圍,孩子非寫不可。教官看了不滿意,再要求孩子照他的意思改。在權力不對等的情況下所做的自白、悔過書,最後卻被當作懲處的依據。事實上,就算是刑事上的自白,也不可以認為是有罪的唯一的依據。

自白書是當年白色恐怖時代的產物,是國家為他『濫殺無辜』脫罪的工具;『一個人都承認自己有罪了,別人還要幫他說什麼?』可是,現在是什麼年代了?校園中為什麼還有悔過書?如果,今天孩子被記警告,唯一依據的是這份悔過書,我認為非常不妥當。請校方慎重地考慮!」

就這樣,兒子沒有受到任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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