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曾和一位律師同道聊天,他對自己的高勝訴率有些得意,我睨了他一眼,沒興趣繼續這話題,因為他多數代表政府跟百姓打官司,常贏是自然的事,也不值得誇耀。至少這個故事就是如此。

父為女人 趕走孩子

兄妹倆明明打贏了家事法庭免除扶養義務的官司,卻還是收到社會局來函限期支付父親安養院的安置費用10萬餘元,否則將移送執行,這件事讓他們非常疑惑。

他們的爸爸從小就沒有扶養兄妹倆,不斷家暴,又反覆外遇,後來爸媽離婚,爸爸要求子女監護權歸他,媽媽不得已,一個人離家,但在兄妹倆還念國小時,爸爸為了女人竟把他們逐出家門,兄妹倆暫住在親友家,四處寄人籬下,後來媽媽獲悉後不捨,回來接走這對兄妹,並在其他親友的協助下,取回兄妹倆的監護權,這幾十年來,都是媽媽身兼數職獨力扶養這對兄妹。

近年,這對已成家立業的兄妹依照不肖父母條款,也就是對未成年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而且情節重大,向法院提起免除扶養義務的訴訟,並且勝訴確定。

但社會局還是來函要求兄妹支付爸爸在老人養護中心的安置費用10萬多元,如果不在30日內支付的話,就會移送強制執行。他們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又提行政撤銷訴訟。

安置費用 兒女須付

他們向法院表示:「爸爸對我們而言就是陌生人,幾十年來不曾扶養過我們,這次據社工轉述,他失智後,被同居的女友趕出家門,社會局聯絡他的同居女友,但那女人置之不理,因為他們沒有結婚,社會局也沒輒,所以才會保護安置,我們認為應該由那女人支付安置費用。」

但法院認為:「因《老人福利法》規定,不因父親之前有無扶養他們,或同居人現在是否應負責照顧扶養,而得免除家事法庭免除扶養義務判決前,他們所應負扶養父親的義務。」所以法院駁回他們的訴訟,也就是他們還是要支付「判決確定前」所生的安置費用。

兄妹倆雖和爸爸扶養費官司打贏了,卻輸了和政府的安置費官司,所以跟官鬥法,賠率還真高,不是嗎?

賴芳玉《愛情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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