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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是全職家庭主婦,全心全意照顧家庭。
總把自認最好的,都給了孩子,為孩子塞滿課程,除了一對一的家教課外,還在不多的空檔塞上幾堂音樂課,聘請司機接送小孩,擔心孩子長不夠高、營養不足,還固定施打生長激素針及補充營養品。
但孩子表現,總不如她的預期,於是焦慮地四處諮詢,無可否認,她是一位非常用心的母親。
然而這樣的用心,卻把婚姻逼到死角,孩子也苦不堪言。
丈夫終於提出離婚,原想爭取子女監護權,但自認妻子對孩子用心無人可比,反觀自己在親子關係,只能扮演提款機,也就放棄監護權。但提款機總不能無限額提領,所以夫妻對於離婚和監護權都無歧見下,只就扶養費有了很大爭議。
妻子在法庭提出一堆單據,其中包括保母、司機薪資、學雜、家教、醫療、營養、旅遊費及百貨公司消費等。
「這些都是孩子先前的開銷,所以我請求對方每月應付子女扶養費15萬元。」

「2萬多元怎麼養小孩」

丈夫說:「我認為應該依照行政院主計處標準計算扶養費,101年度台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2萬5279元。」
妻子非常不滿,「在台北,2萬多元怎麼養小孩?婚後我辭去工作專心在家照顧子女,如今離婚,孩子又小,我怎麼出去工作?」
聽到這些,丈夫無奈地說:「我雖然經營一家公司,但近年妻子常為了家用跟我吵,我也無心經營,現在公司營運狀況不好,我沒辦法付這麼多……」
妻子說:「你年收入數百萬元,怎麼可能付不出來?」
最後,法院判決每月扶養費3萬元。在這份判決裡,法官教我們扶養費的標準:
首先,父母有錢,不代表就可以無限額的提款。
法官認為親子間扶養義務是「生活保持義務」,應以小孩年齡身分相當的需要為準,至於超過相當需要以外的給付,都不能算入。所以出國旅遊、司機、營養費等都不符合小孩身分必然的支出。
其次,依小孩身分相當的需要衡量扶養費,所以也不必然受限於行政院主計處的標準。
藉本文提醒父母,扶養費的標準,也是教養的概念,「為孩子好」,應以孩子身心發展所需,量力而為、適可而止。

《愛情臉書 賴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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