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發科(2454)與雷凌(3534)近來宣布合併,但市場質疑雷凌前一天就放量漲停,英業達(2356)合併英華達(3367)次日拉出長紅,金管會同意金融整併風潮重啟,市場擔心內線交易會隨著併購消息頻傳,對投資人產生陰影,到底該不該買有合併題材的個股?又如何可免於內線交易之嫌? 台灣證交所表示,只要掌握內線交易五大構成要件,就不用擔心會誤觸法律,證券市場也可以維持公平與透明。
關鍵的36小時
證交所說,內線交易應該具備以下五項構成要件:一是受到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規範的對象;二需實際知悉;三是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的消息;第四點在該項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買賣時點;五是買入或賣出該公司上市(櫃)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
只要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的消息,在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如果對該公司的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就構成了「內線交易」。
消息受領人都要小心
其中受內線交易規範的對象要比較留意,包括一般人知道的有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人、股份超過10%股東、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另外較不注意的還包括離職內部人,喪失前3款身分,若未滿6個月者也在限制之內,還有從前4款人獲悉消息的人也算是「消息受領人」,也都受限制。
不過投資人對於重大消息必須具有實際認知或主觀上的確信,才有可能構成內線交易,若只是聽信市場街坊的傳聞、謠言這類的並不算在內。且重大消息的定義必需是影響公司股票價格的財務、業務等或涉及市場供求、公開收購等有重大影響的消息才算。
公司債憑證也要止步
此外,內線交易規範的有價證券不僅是上市、櫃及興櫃股票,以及其他如可轉換公司債、權證、新股認購、台灣存託憑證等都算。同時99年6月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修法時增列對普通公司債的內線交易規範機制,若有重大影響公司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時,在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對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進行買入或賣出動作。
受益受損都可能觸法
同時證交所也特別強調,並不是如消息預期大漲才有內線交易,就算蒙受損失,仍可能觸法。舉例某上市公司財務經理實際知悉公司重大利多消息公開前大量買進股票,但消息公開後股價未如預期上漲,反而蒙受損失,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的構成要件。且未規定內線交易須獲有利益為構成要件,就構成內線交易,如此才能確保證券市場的交易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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