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是自由,這句話沒人反對;就算有人高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人性最大箝制,對我而言,也不會有太大意見;而我也深信遭逢另一半外遇的元配,也不是不明白愛情是無法勉強,然而真正令人痛徹心扉的是,來自最信任的親密愛人的背叛,摧毀的是對自己和信任他人的信心,那般的苦痛,多年後依然烈火焚身,難以痊癒。
10年夫妻只值30萬
法律上,夫妻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的義務,夫妻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就是違反因婚姻契約義務而侵害他方權利。所以通姦就是毀約,應該為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至於刑事上,通姦罪或相姦罪,實務上判決常見的就是3個月或5個月,還可以用1天1千元折抵刑期的易科罰金,所以不太有入獄的機會。
玲是一位金融界高階主管,和翔結婚10年,因為翔經商經常前往大陸,因此她一人身兼父職獨力扶養子女,幾年後翔返台要求離婚,玲多次懇求,詢問是否已有新歡,翔矢口否認也不為所動,玲身心俱疲,痛苦不已;一日玲因故調取戶籍謄本,才赫然發現翔早在多年前在大陸另結新歡,並生下一子,與自己所生子女相差無幾,玲崩潰提告,翔跟法院說,玲早就知道他外遇,損害賠償請求權早超過2年時效了,玲說她根本不知道,只是懷疑而已;最後法院依然判決翔要賠精神慰撫金30萬元給玲。
10幾年的婚姻,毀約的代價只有30萬元?玲和小孩家庭幸福價值全部估算下來,竟僅僅是30萬元?法律要告訴妳(你)的是:放下吧,這麼廉價的事,怎麼還不放下呢?
或者這麼想吧,妳失去的只是不愛妳的人,而他失去的卻是深愛他的人,他的損失比妳還大,這懲罰比法律嚴厲多了。
賴芳玉《愛情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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