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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案件對當時剛踏入律師生涯兩年的我,簡直是震撼教育,這是關於一個男人三個女人的故事。這男人蹲坐在牢裡,他是為了兩個女人才被關在看守所,但卻是由他的妻子為他找律師辯護。
男人和小三同居,小三是單親母親,和前夫所生小孩一起生活。之後男人又結交另一位女友,因此小三要求分手,男人忿忿不平,撂話恐嚇,殊料翌日清晨,小三的房子失火,小孩未及逃出,因而喪命。當時消防局初步鑑識應是電線走火,然而小三堅稱一定是男人縱火,理由無他,案發後不到一小時,那男人就打電話給她詢問狀況,加上前一天才恐嚇,因此一口咬定是男人放的火。這案件歷經幾位檢察官偵辦,都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這當中有一個關鍵證據,也就是男人的另一個女友為他提供了不在場證明,她說案發當時她和那男人正在歡度情人節,所以不可能是他縱火。

不在場證明遭翻供

小三鍥而不捨,多次聲請再議,在高檢署撤銷原不起訴而發回續行偵查後,另提起自訴(目前修法後,這狀況已不可再另行自訴),這次男人被收押了。轉折起於那位證明不在場的女人翻供,說是男人要她作偽證,但她良心不安,案發當天她和他根本沒在一起。
 我走進看守所,看著這位被收押禁見的男人,表明是他妻子委託我來看他,並且傳達妻小非常掛心,在旁的法警唯恐我這菜鳥律師這番說詞刺激男人情緒,相當不以為然,故意出聲禁止,但我卻依然故我,甚至拿小孩照片給他看,他哭泣不已。我只是想讓他知道,他如此花心做了這麼多難以原諒的事,但他的妻小依然支持和守護,我走出看守所後,便解除委任,幫那位可憐的妻子另覓律師,因為我真的沒辦法幫這種男人辯護,也許我違反了律師應有的責任,但我真找不到原諒他的理由,為此我煎熬很久仍做出這樣的決定。
 


賴芳玉《愛情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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