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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姓婦人工作7年被資遣後,發現勞保退休金都是從薪資中扣除,打官司討還,法官認雇主提撥退休金是強制規定,判賠。

桃園地院調查,蔡姓婦人在一家電子公司任職,採論件計酬,每月大約可領3萬3千元,今年2月,公司改為月薪制,將所有員工資遣,後來她發現每月應由雇主提撥的勞退金個人帳戶,都是從她薪資中扣除,等於自己提撥,她認為公司耍詐,近7年付了16萬元,打官司向公司還錢。

法院調查時,這家電子公司表示,蔡女工作性質是論件計酬的承攬契約,並非勞動契約,因論件計酬工資較高,約定勞退金自行負責,且蔡任職時從未表示退休金從薪資扣除有何不當,公司無須為此負責,主張不賠。

法官認定論件計酬也屬於勞動契約,而勞保退休條例規定,雇主每月應提撥退休金不得低於6%,2名員工也作證「老闆確實跟我們說要我們自己繳,其他同事也一樣」,法官以雇主有義務提撥勞退金,且是強制規定,不得與員工「合意」而排除義務,認定公司違反法律規定,判賠蔡女近7年的勞退提撥金。

律師陳志峰指出,如果雇主要求勞工自行提撥勞退金,勞工都可以向雇主討還。

http://udn.com/news/story/7269/1405136-勞退金從薪水扣-女討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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