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合約的簽訂都有審閱期,為何「婚姻」這個合約不但無法事先審閱,甚至還綁約一輩子?如果能在進入婚姻之前便事先約定好每5年或10年(各自約定)重新簽約一次,時間到雙方可以考慮是否願意繼續再攜手共同經營下一個階段,如果協議不繼續了,那麼婚姻關係自動終止,而不是必須等到一方發生外遇或是明明已相對無言,只是生活在同一個屋簷下最熟悉的陌生人,甚至早已分居只剩名義上夫妻名分,紛爭會來得少一些吧! 兩情相悅走進禮堂是依據當時年紀、經歷所做的選擇,並沒有對或錯,然而隨著時間經過,兩人學識、價值觀已經有不同成長,或許當時談戀愛衝動感覺已不復見,但不表示對方不好,只是不適合再共同走下去罷了,那為何要因為婚姻制度綁住了彼此,非得二敗俱傷才能終止婚姻關係?現在所追尋的另一半是符合目前感情狀況所作判斷,並不是現任配偶做錯了什麼,況且也不想偷偷摸摸搞外遇,背負壞名,想光明正大再談一次戀愛,難道不能修正婚姻制度的不合時宜嗎?給予雙方可以平和、公平解決婚姻枷鎖的自由,不要再產生一對對躲在陽光下的怨偶,讓婚姻流於有名無實,或各玩各的,或以為打死不承認外遇就可粉飾太平? 我不禁想問天下女人、男人,你心目中理想婚姻的期限是多久?你真的在婚姻中從沒出現「早知道就別結了」這樣的念頭?婚姻沒有錯,錯的是制度,有期限的婚姻一樣可以白頭偕老,而且更符合人性與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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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04 Wed 2011 09:12
婚姻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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