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女人年約40歲,穿著光鮮亮麗,神情自若地坐在律師樓會議室內。
她很有效率地切入主題:「律師,我想要立遺囑,我和前夫已經離婚很多年,孩子跟我住,我長期在國際出差,擔心意外身故,身後遺產都給孩子,前夫雖無繼承權,但我知道我身故後,監護權歸我前夫,前夫便可透過小孩掌控我的遺產,而且前夫已經多年沒來看小孩,我不認為他會善待孩子,我想知道如何不要把小孩監護權交給他?」
我說:「林小姐,如監護權人死亡者,監護權歸屬於生存之父親,除非前夫確實不適任而經法院宣告停止親權,我方才能聲請酌定監護人,而遺囑則可以指定適任監護人。但我建議遺囑仍可表明前夫如何不適任及妳想指定之監護人,日後妳的親人提出訴訟者,至少妳的遺囑可以將妳生前的意思當作佐證及參考。」


打字遺囑大多無效

林小姐點頭後,拿出商務律師先前寫的「代筆遺囑」,她希望我協助審閱,提供第二專家意見。
我略皺眉頭,因為那是一分打字的遺囑,我頗為難地說:「首先,我必須澄清,台灣關於打字遺囑,這麼多年來被認定有效的,大概就只有幾件,實務上大部分認為無效。雖有修法建議,但尚未通過;這份遺囑把所有財產都贈與給妳妹妹,這違反法定繼承人特留分。所謂特留分,簡單說,就是兩名子女本來是各二分之一的繼承權,特留分就是四分之一。另建議遺囑信託可能較符合妳的規劃。」
因此我協助她到公證人事務所重新制作一份「公證遺囑」,將原先那份遺囑作廢,並請她找了兩名見證人。她看到公證人書寫的遺囑筆跡工整,便說:「哇,已經很久沒看到這麼漂亮的字了。」
公證人笑著說:「我已經寫了數百份遺囑,字當然漂亮啊;賴律師就是不願意代筆遺囑,讓我每次寫得很辛苦。」我討好地笑:「公證人就能者多勞,服務百姓囉。」心想,開玩笑,打字習慣了,現在手寫,大概只能畫個象形字,寫錯字就要刪字註明還要簽名,太麻煩了。

 

賴芳玉《愛情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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