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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是我和他交往的3周年紀念日。
3年,對一個36歲的女人來說,夠久了。
妳知道36歲代表什麼意義嗎?你有去過那家知名的西餐廳吧!價格平實,經濟實惠,但服務卻是各大媒體公認的無可挑剔。
妳記得用餐完畢上甜點的時候,他們都會遞一張意見調查表給妳吧!首先勾選性別,再來就是要妳勾選年齡級距。
重點就在這裡,進入36歲的妳會從31至35歲那個選項,跳到36至40歲那個選項,要我說他們的服務根本就是零分,跟一個剛跨越35歲大關的女性說,恭喜妳啊!妳進入「將近40歲」這個級距了,他們有考慮到妳的心情嗎?沒有,所以他們在第三項繼續追殺問妳已婚?未婚?
所以,我心神喪失地問了他:「我們會結婚嗎?」
「……當然。」
妳注意到了,我也注意到了,那個「……」。但是從那天起,我開始以未婚妻的身分自居。
我幫他做了不少次便當送到他公司,雖然我不懂,為什麼他總是叫我在公司附近等。我不夠漂亮嗎?讓他沒有面子嗎?疑神疑鬼不是一個未婚妻應有的風範,我這樣說服我自己。

未告知下突襲公司

要結婚了,第一個缺的當然是婚戒!我們逛了各大牌子,他都說那不是「完美的那一顆」,他知道,屬於我們的那一顆就在那裡,等著我們找到它,雖然後來花了半年的時間,完美的它一直都沒有出現。
我忍不住懷疑了,他算得上相貌堂堂,身材維持得很不錯,談吐也上得了檯面,還是個部門經理,怎麼會輪到我坐這個位置呢?
所以,我沒有事先告知他,上樓進了他們公司。他看到我臉都鐵青了,但我總得冒險一試─踮起腳,對著高我10公分的他,啄了他的臉頰一下。「我想你嘛!」那四周掃射過來的眼神幾乎讓我百箭穿心。接下來你們都知道了,就如同我剛走進你們事務所說的那樣。
他的老婆馬上就被通知了,因為他不只是公司部門經理,還是公司的駙馬爺。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覆名譽之適當處分。他明知你們是以結婚為前提而交往,竟對妳故意隱匿已與他人結婚之事實,已造成妳精神上極大的痛苦,顯已超越一般社會客觀上所能容忍程度,總之,妳可以向他請求精神賠償,過去案例大約是幾十萬元。」
這是大律師說的。
妳呢?雖然妳只是律師娘,但待在律師身邊,也看多了吧!妳說,我該怎麼辦?我連最後相親可能成功的機會都被他毀了,精神賠償幾十萬,有什麼意義嗎?我看妳年紀也跟我差不多吧!換成是妳,妳會怎麼做?要告他嗎?
「第一,妳該讓他知道他錯了,做錯事就應該受到懲罰。第二,妳該讓自己知道,不是妳的錯。即使換成幾百萬,也喚不回妳的青春,所以金錢當然不能衡量妳受的傷害。但是,假使他未婚吧,最後一定會娶妳嗎?娶妳,你們一定會幸福嗎?人的幸福,靠不了別人給的。不論妳的境遇是什麼,該負責讓妳幸福的,永遠是妳自己。」
我知道妳想說什麼。
我還是可以追尋我自己的幸福的,是嗎?


《律師娘講悄悄話 林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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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咖啡王子蔡大哥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