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毛
前陣子看到一個國際新聞,加拿大有一名男子因為想留住女友,於是使出「用針戳破保險套使女友懷孕」的奧步數,女友發現懷孕後憤而告男子性侵。加拿大最高法院判決男子觸犯加重性侵罪,判刑18個月。雖然男方主張雙方是合意性交,提出上訴,加拿大最高法院仍判決寫道:「在保險套動手腳形同詐欺,等於在被害人未同意下發生不安全性行為,對她身體造成嚴重傷害。」
〈法條停看聽〉
雖然加拿大這個判決有大快人心的感覺,不過如果依照台灣的法律,可能就很有爭議了。因為根據我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的規定:「Ⅰ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雖然這個案例裡,女方如果知道那個保險套有破洞,就不會答應與男友性交,達成用欺騙的手段違反意願,但根據法院實務的見解,即使是法條裡面規定的「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也要是跟強暴、脅迫等手段一樣具有強制力的行為,「詐欺」並不是實務認為的強制性交的手段,所以並不能認為成立強制性交。
有人會說,可是這是詐騙啊,不能說是「詐術性交」嗎?刑法不是有規定詐術性交?根據刑法229條規定:「Ⅰ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簡單來說就是只限於把自己假裝成對方的配偶而性交的行為,射程範圍超窄,是條只有宛如《霹靂火》裡面的變臉情節才會成立的罪名,所以當然也不能用以上的案例。
最後尋尋覓覓,刑法還有一條強制罪,處罰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但我們細細品味一下這個法條:「Ⅰ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強制罪的手段限於「強暴」、「脅迫」,一樣沒有「詐術」,依照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則,保險套戳洞使人懷孕並不成立強制罪。
〈巴毛小補帖〉
經過這樣逐條審查以後,我們發現一件事情,就是「把保險套『衝康(台語:戳洞)』使對方懷孕」這件事,在我國刑法上竟找不到處罰依據(哎呀呀~跌坐)。雖然這樣的結果在情感上讓人很難接受,可能有人會忿忿不平地說:「難道做這麼『失德』的事情,男方都不用負責嗎?」、「台灣的法律是在鼓勵保險套戳洞嗎?」看到這邊,請大家心平靜氣聽我娓娓道來,法律不單單只有刑法一部法典,如果刑法處罰不了的事情也不要放棄希望, 還有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行政法跟一堆「摟摳搜摳(台語:有的沒的)」的法律。像保險套戳洞使對方懷孕這個案子,應該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搭配第195條,主張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以金錢彌補其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利用小孩綁住情人 詐騙手段太自私
話說回來,利用懷孕挽回感情,這不是《後宮甄嬛傳》裡面的妃子們,為了搏上位、討皇帝歡心而使出的手段嗎?怎麼現在還有人在用這麼復古的招數?而且大部分聽到的都是女生用懷孕這招想要留住男友的心,這回竟是男生為了挽留女友而把保險套戳洞讓女友懷孕,我還是第一次聽到哪(嘖嘖稱奇)!如果對方真的看在懷孕的分上勉強跟你繼續交往,他的心也不在你身上,「無魂附體親像稻草人 (老師請下音樂)」,跟這種對象交往,和跟喪屍在一起有什麼兩樣啊?
更何況懷孕生子這種事情應該要在男女雙方有共識下進行,這樣小孩出生以後才能得到父母雙方的照顧與關愛。生養小孩是一輩子的事情,不然,在一方不願意的情況下出生的孩子也太可憐了吧!還沒出世就被大人當成利用的工具,不要這麼自私拿孩子的未來滿足自己的情慾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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