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將積體電路(IC)產業視為一大發展目標,在已有穩定下游通路、品牌,卻缺乏完善上游供應鏈的情況下,透過資金來併購海外公司或投資中國本土廠商是最快速的發展手段。而台灣的IC設計、製造與封測產業享譽國際,也成為中國這波半導體戰略中入股與合作的優先目標之一,近期紫光集團的積極行動正是為此而來。台灣的IC業者與政府如何應對,本文將從兩岸的政策與產業面來進行分析。

一、紫光Flash一條龍布局

 

中國同方國芯在2015年11月6日正式透過資產重整加入紫光集團,由紫光春華持有36.39%的股權。同時,同方國芯提出私募800億元人民幣的增資案,其中600億將用於建造快閃記憶體(Flash)工廠,其餘用於收購台灣封測大廠力成25%股權與其他產業鏈上下游廠商,正式展開紫光集團的Flash產業一條龍布局行動。快閃記憶體是ICT資訊、通訊產業中很重要的資料儲存產品,舉凡智慧型手機、電腦、家電等等,都有採用快閃記憶體晶片,是相關產業中不可或缺的關鍵電子零組件。

在往上游布局方面,紫光2015年10月成功挖角台灣南亞科總經理暨華亞科董事長高啟全,為台灣記憶體產業(主要是DRAM部分)投下震撼彈。11月再提購入力成非公開發行股權,若通過台灣政府審議,將擁有力成25%股權,並成為最大股東。力成為全球第五大封測廠,以記憶體的封測技術最為出色。

而往下游市場,紫光集團2015年9月宣布與北京數據互聯寬帶數據中心和Microsoft(中國)簽署戰略合作備忘錄,9月30日由全資子公司紫光聯合資訊系統有限公司(UNIS Union Information System Limited)簽署認購美國Western Digital Corporation(WDC)增發新股的《股份認購協議》;若通過美方審核,將擁有WDC 15%股權,可強化雲服務設備和服務能力。加上WDC今年10月曾提出併購Flash大廠SanDisk的計畫,不難聯想紫光希望藉此間接投資Flash製造業務。

二、台灣法規對中國投資之規定與限制

力成與紫光集團旗下公司在10月30日簽訂策略聯盟合約,同日在董事會上通過私募發行普通股案。力成指出,這次私募為策略性投資,目的是提高公司獲利,並藉著紫光集團在中國半導體產業供應鏈的地位來強化力成的中國角色。在同一份聲明中,力成也點出本次私募可望加強產業垂直整合,並透過穩定客源、共同開發市場、提升封裝及測試技術效益等,增進公司產能並降低成本。本案目前仍未送交台灣相關主管機關,若未來順利成行,紫光集團將有力成25%持股,總交易金額預估為194.7億元新台幣。

此外,紫光集團對IC設計商聯發科與群聯也表達出高度興趣。而台灣相關法令對IC封測與IC設計之海外投資規定略有不同:

1. 中國投資台灣半導體產業相關法規-IC製造封測產業

中國人民來台許可辦法第4條第1款表示:「投資人依本辦法規定應申請許可之投資行為如下,持有台灣地區公司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單次且累計投資均未達10%之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份。」意即只要對上市櫃公司超過10%投資案均需送審。

而IC製造、半導體封裝與測試業屬於開放中國投資的事業,其中有2項限制:﹝1﹞應提出產業合作策略並經專案審查通過;﹝2﹞對投資事業不得具有控制能力。其中,第一項審核程序涵蓋陸委會、金管會、國安局與工業局等單位,最後才會提報投資審議委員會審議。而第二點「不得具控制能力」之內容,根據投審會函文,操作定義為:(a)應承諾陸資股東不得擔任或指派其所投資事業經理人;(b)擔任董事人數不得超過其他股東擔任總人數;(c)不得於股東大會前徵求委託書等。參照相關法條可知,紫光入股力成一案仍有許多但書。

2. 中國投資台灣半導體產業相關法規-IC設計產業

針對紫光集團有興趣投資IC設計商聯發科與群聯的問題,經濟部《中國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中雖無直接文字涉IC設計產業,但若根據行業標準別,中類編號和業別中74專門設計服務業,仍與IC設計業相關(如下表)。

就經濟部行業標準分類和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來看,IC設計業屬於I501010,對照主計處行業別規,範圍為7112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和7409其他專門設計服務業,即表二所列項目;然而經濟部所開放項次為「屬特製品之設計服務者」,在行業對照表中並無相關字樣,因此存在討論空間。

若特製品設計服務為I501010下的獨立項次,則IC設計就是非開放項目;但若特製品設計服務泛指其他專門設計服務業,則IC設計業就會歸類為陸資可投資事業。若暫且不論其中牽涉的政治與法律問題,就現實操作面而言,即使IC設計業符合中國投資項目,仍須符合大陸人民來台許可辦法第4條第1款相關規定:只要投資累計持股比重逾10%,就需專案審查。

目前台灣投審會採認主計處100年第9次修訂後版本,其中將原7409中的IC設計歸入7112細類「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據此,現行主管機關認定IC設計為未開放中國人民投資的產業。

三、兩岸產業優劣勢分析

1. 中國:集團式發展的矛盾

中國的市場龐大,且有眾多名號響亮的終端品牌可支援產業鏈發展,市況良好時,供應鏈中的相關企業也能雨露均霑,這是集團式發展的優點。但相對的,當主力產品市場遇到困難時,所有關聯企業都會受波及,此為集團式發展的缺點。

紫光集團旗下的Flash產業鏈包含資料中心、運算、傳輸、儲存與軟體,因此投資WDC零組件尚稱合理。而紫光也藉WDC入主SanDisk的機會,透過併入的同方國芯進行增資,進而成為中國Flash產業最重要的公司。與此同時,中國既存的晶圓製造業者(如中芯國際和武漢新芯)也有高度的資金需求,然而這些公司分屬不同集團,彼此間難以共享資源。

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紫光對手機行動AP的產業布局上。若紫光繼續透過增資整合中國展訊和台灣聯發科,將會衝擊到中國手機品牌廠商自行扶植的海思和大唐聯芯。

紫光集團崛起並非集團式經營唯一產生矛盾的公司。近期以來,中國的集團式作戰已呈現藉補助款挾外援抗本土的現象,透過國家資金改變中國原本的競爭態勢或趁機轉換跑道,但卻排擠到國內擁有相關技術的廠商。

2. 台灣:態度須更開放

台灣半導體產業享譽國際,客戶更是遍及全球;然而國際化公司需要國際化營運,不論是資金、技術、商品還是人才,台灣需以更開放的態度來與國際接壤。

以人流為例,需使台灣成為國際人才願意參與的國家。資訊流方面,是指專利、技術和保密功能之外,需擴大國際合作,吸收國際新知與概念,並積極參與標準制定平台。在物流方面,各種國際貿易協議,如TPP、FTA等,皆有助以出口為主的台灣半導體產業透過更具競爭力的價格取得外銷市場。

金流也是重點。紫光集團採取高度資金操作的手段來襲,台灣本身須更熟悉國際市場操作的模式。雖然投資和投機在資金市場已難分辨,但若不能以國際金流成為台灣骨幹,則產業要大規模再往上提升,勢必會遇到較多瓶頸。

紅色供應鏈議題說明台灣雖有廣大國際客戶和良好全球營運能力,但在資本競爭下,不論是國內的日月光入股矽品,或國際間的紫光入股力成,台灣廠商和政府反應皆略顯吃力,顯示台灣廠商和政府在國際開放與國際資本運作的經驗與能力仍有所不足。

四、結論

中國在發展IC產業時參考了台灣半導體產業的垂直分工模式,但台灣式的垂直分工和中國集團式發展,兩種模式之間其實存在著矛盾。中國集團式的作戰思維能強化上下游的完整性,但由於同一產業的不同集團間難以讓資源互通有無,使官方資金不是被平均瓜分,就是發生資源排擠問題。若中央政府不能以更宏觀的方式檢視市場運作機制,補助反而會造成市場動盪不安。

相較之下,缺乏大型終端市場的台灣,半導體業發展出專業的垂直分工架構,藉此分散風險並達到規模經濟,因而成為經典的產業操作方式。但在中國準備發展半導體產業之際,台灣廠商面對中國資金和市場的利誘威脅,更需審慎應對。

投資限制的目的在於保障台灣產業健康發展,而面對國際投資時,則宜採審慎但開放的態度。以紫光一條龍計畫為例,被投資的廠商可望直接獲得資金挹注及對方的市場。若能掌握主控權,將生產和研發根留台灣,對台廠而言將利大於弊。相較資金轉投資其他國家或在中國成為競爭對手的資金,接受投資更能有效降低產業可能面臨的供需失序情況。兩岸關係特殊,在商業上若有公司情資外流或淘空的問題,外資與陸資應透過相同的規範來保障;適度消彌陸資與其他外資的差異,市場機制才能正常運作。

由於紫光投資台灣關鍵半導體產業是一項重大議題,因此立法院日前決議,針對紫光打算收購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家半導體封裝測試公司股權一案,經濟部等相關單位應予嚴審,在相關影響評估等未向立法院報告前,不得許可。因此,後續發展可能要到2016年才會明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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