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毛
吾友鵰哥年輕的時候號稱「雙北夜店小王子」,在那個夜店還被稱作「舞廳」的年代(怎麼講得好像民初一樣),哪有人在管你甚麼十八歲以下不得進出聲色場所這種規定,所以鵰哥國中剛畢業就已經在夜店出道了。但鵰哥那時候明明十六歲,卻跟人家聲稱他「十九歲」,單純是因為怕被辣妹認為是「小屁孩」,把不到漂釀成熟的「大姐姐」。
多年後,他在吃花雕雞時,巧遇當年在夜店認識的女生,發現對方當初為了怕自己二十二歲的年紀在夜店顯老,所以也把年齡往下少報了三歲,一來一往兩人根本就差了六歲。我問鵰哥說:「你看不出來嗎?畢竟六歲這個差距不小耶!」他說,「舞廳就暗咪摸哪看得出來啊!」是說女生化妝技巧好的,四十歲看起來像二十八歲,十五歲也可以「妝」成二十五歲,難怪連閱人無數的鵰哥都看不出來對手到底幾歲。
防小妹妹謊報年紀 愛愛前驗個證件吧
我有個大學同學大三的時候企圖老牛吃嫩草,交了一個高二的女朋友,而且這女孩也有來跟我們吃過飯,口條舉止一點都不「中二」,發育也比在座的大姐姐們都好,從來沒人懷疑過她謊報年齡。直到有一天,老牛好不容易有個機會要與女友進行一個「交配」的動作(主播口吻),突然福至心靈翻了一下女友錢包,發現健保卡上印的年齡換算下來是「國二」不是「高二」,他看到的瞬間,血液馬上以跑廁所的速度從海綿體回衝到大腦,千鈞一髮差點跨越雷池被炸爛啊!嚇得他之後還要去行天宮收驚。
根據我的觀察,現在的孩子分成兩種品種,一種是十四歲看起來像八歲,一種是十四歲看起來像二十五歲。現在的女孩子都好早就開始化妝,營養好發育也快,國中就開始戴假睫毛穿高跟鞋(詳情請參考臉書裡各種國高中生帥哥正妹粉絲團),要隱瞞年齡真的不是難事兒。何況現在很多都是在網路上聊沒兩句就約MTV見(不會真的有人以為去MTV是去看電影的吧……,傳說中不能說的秘密、不能鎖的砲房),見了面可能連對方叫什麼名字都不知道了,哪會知道她幾歲呢?
(法條停看聽)
根據刑法第227條的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國法律是規定與十六歲以下男女性交(對,是十六不是十八,坊間流傳與未成年人性交違法這個說法是錯誤的,基本上只要滿十六歲就可以「交配」了哪),不管有沒有合意都是違法。因為這個罪則條列在刑法妨害性自主的章節裡面,所以有的新聞媒體為了省事就直接使用「性侵」之類的字眼,導致有人誤以為即使是和十六歲以下之人為性交行為,也要是「違反對方意願」的性侵害行為才違法,但其實依照法條,只要與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行為,不管對方願不願意都是違法的,而且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不輕,與十四歲以下男女性交更是嚴重到讓你下巴脫臼。
(巴毛小補帖)
雖然這種新聞案件,違法的一方都會主張對方看起來太成熟、發育太好,看不出來到底幾歲,但這種說法法官不一定會採信,所以說,不管是要保護自己還是保護對方,交往前想辦法確認一下對方年齡還是有必要的啊!(成年人就確認一下對方已婚沒吧!)
十六歲前談戀愛 可遠觀而不可褻玩
現在是個自由戀愛的時代,有老師跟學生談戀愛、媽媽跟媽寶私奔、律師跟毒販結婚,還有五十歲放話要娶十七歲的。愛情這種事沒有對錯也沒道理,有時候,遊走道德邊緣的愛情反而有種羅密歐與茱麗葉的悲壯感,以為五十年前的禁忌戀情,五十年後可能傳為佳話這樣。戀愛本無罪,但牽扯到法律就不是這麼簡單。違法的事情不能做就是不能做,十六歲以下少男少女談戀愛,拉拉小手很甜蜜,但不管願不願意,滿十六歲之前的肉體就是可遠觀而不能褻玩,千萬嗯湯啊嗯湯!
(叮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