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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和真實的界線,總是模糊到難以辨識,以致被虛擬的世界愚弄了自己真實的人生或感情,在網路世界,可以隱去真實身分,擺脫現實中社群對你的定義,重新賦予虛擬世界的身分,另行架構網路世界的人我關係,在想像與虛擬間投射出現實社會中無法滿足或實踐的念想,然而一旦兩個世界互相穿越,所造成的後果,必然是真實人生中應承擔的責任。

一位17歲少女,透過電腦即時通訊軟體中群組,認識20幾歲男孩。幾次交談後,男孩想看看女孩的私密照片,女孩禁不起男孩哄勸,便提供了自己半裸照讓男孩私藏,不久男孩進一步邀約出來見面,女孩拒絕,表示兩人只不過是網友,並無進一步交往的打算,男孩開始軟硬兼施 ,表示兩人網路上非常親暱,已是「寶貝」、「親愛的」作為暱稱,且她既然願意把私密照寄給他私藏,已算男女朋友關係,怎能說只是「網友」?

男挾慾照要求交往

他指責女孩怎可戲弄他的感情,難道要把私密照公諸於世,方可證明兩人關係?女孩嚇的問:「什麼叫公諸於世?」男孩顧左右而言他,沒有正面回應,女孩委婉解釋自己絕無任何欺騙感情,且不斷重申,她對他真的沒有男女朋友的意思。
男孩拒絕這番說詞,但要求女孩提供電話號碼,雙方改為電話中溝通,女孩心想也許稍為退讓,可以解決僵局,於是同意電話溝通。在電話中,女孩乾脆吐實已有男友,根本不可能與他交往,男孩大怒,堅持見面把事情說清楚,否則他會抓狂。
兩人終於從方形的電腦空間中走出真實世界,在那次的談判中,兩人發生性關係。之後女孩控訴性侵害,男孩在法庭上堅稱雙方是男女朋友,並舉出網路對話作為證據,發生性關係是你情我願,如果是性侵害,女孩怎會自願和他約會,並走進汽車旅館?而這當中都沒有對外求助?女孩則說自己是不得已和他見面,她因為被威脅才發生性關係。最後法院以強制性交罪定讞。
在這案例中,無論你是男孩或女孩,是否都看清楚了虛擬與真實的界限?


賴芳玉《愛情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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