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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紀是歐洲海權的盛世。各國為了造艦,紛紛立法保護造船的橡樹。

其中,瑞典特別規定:「凡砍伐一棵橡樹者、罰款1元,砍二棵者、罰20元,砍三棵者、死刑」。

當年,瑞典的規定是體恤初犯者,只罰1元象徵性警告;再犯者,嚴懲罰款達20倍;最後,處置惡意累犯者,以判死刑為終結手段。

【心得分享】

這是當今無法想像的罰則,因為現在懲罰是以等差級數,而非等比級數。

這條文是「人道」的。第一次只象徵性處罰,是紀律的表現,對心存僥倖的累犯,則以「殺無赦」來警惕。

現今企管專家們,說不定可以研究研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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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咖啡王子蔡大哥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