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朋友看到支付命令修法報導後,紛紛留言:有看沒有懂。今年6月15日三讀通過的修法,到底改變了什麼?我建議先搞懂這4件事。

一、什麼是支付命令?
如果對方積欠具體、特定數量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債權人可以寫一份「支付命令聲請狀」,表明請求標的及數量、請求的原因事實,並檢附戶籍謄本及繳交裁判費500元,遞進專屬管轄法院。如經法院獲准核發時,法院將該支付命令送達給債務人。

不再是 債權人說了算

二、難道債權人說的就算數?法院不問問債務人意見就發支付命令嗎?

法院受理後,依法審酌是否符合規定,在不訊問債務人情形下,就可裁定支付命令;不過在修法後,債權人必須「釋明」,也就是聲請時必須提出可使法院相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的證據,例如借據等。

但如是繼承債務,法院所核發支付命令,必須另附保留支付,即應於「繼承遺產限度之範圍內為清償」的諭知,這是實務上繼承法規修正後作法。

另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不服者可在20日內聲明異議,原聲請案就視為起訴。

三、為何沒收到法院支付命令,房子會被查封?
法院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命令就失去效力。但媒體曾報導一位受暴婦女回娘家,丈夫代收支付命令,名下房子遭到查封,這種狀況出在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因為依法同居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能代收文件,更何況已經分居的丈夫,更不得幫妻子代收法院文件,所以送達不合法,此時妻子可向法院聲請「撤銷確定證明書」,並聲請撤銷房子查封。

四、如收到支付命令,誤認詐騙集團而沒異議怎麼辦?

修法前,因支付命令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所以債務人必須提出再審救濟,但修法後,支付命令只有執行力,債務人可提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最後,如修法前支付命令已經確定者,在修法公布後2年內仍可提起再審救濟。以上如還有不清楚,建議民眾到法院訴訟輔導科或法律扶助基金會作法律諮詢。

《愛情臉書 賴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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